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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同意權運作 綠委提修法

中央商情網/ 2012.06.02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蘇龍麒台北2012年6月2日電)為強化國會人事同意權運作,民進黨籍立委李俊俋今天主張全院審查期間不得少於4個月,增列舉行公聽會機制;立委吳秉叡主張,被提名人所提資料涉虛偽不實應撤銷提名。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4名NCC委員被提名人衍生爭議;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吳秉叡受訪說,NCC被提名人陳元玲提供的資料遭質疑虛偽不實,因此他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文修正草案。

他說,修正草案規定,被提名人的財產、稅務、刑案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提供立法院參考;審查時,立法院得決議要求被提名人提供或填寫相關文件;被提名人在審查期間所提供的資料,如果有虛偽不實,立法院應停止審查,並咨請總統或函請提名機關撤銷其提名。

吳秉叡說這次修法陳元玲不適用,但未來還可能發生類似的情況,希望修法加以防堵。

李俊俋則以大法官提名作業為例說,總統府會組成「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公開接受各界推薦也歡迎自我推薦,為求審薦程序公正超然,審薦小組成員一律不得提出推薦人選;NCC委員對社會的影響力不亞於大法官,提名過程卻嫌草率。

他表示,為使國會人事同意權適用範圍更明確,他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增列檢察總長、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4類由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的情形。

李俊俋說,為讓國會善盡審查之責、有充分審議期間,修正草案規定,全院委員會審查期間不得少於4個月,同時增列舉行公聽會的義務,藉以強化審查報告內容的嚴謹性與正確性;為使立委能取得被提名人完整資料,慎重行使人事同意權,修正草案也賦予提名機關檢附被提名人相關資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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