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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儀: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6.01 00:00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071002預定發行單位總數:2000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000預定發行總數-股:2000000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7.22000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備註-1:備註-2:備註-3:發行目的: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次員工認購辦法有效期間為5年,對原股東之權益逐年稀釋,故對股東權益影響有限。對股東權益之影響: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對股東權益具有正面影響。其認股數量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7.22%,因此對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限制條款之內容: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個月後,方可行使認股權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第一條: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二條:發行期間於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1. 原公司員工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績效表現。2. 新進員工則由總經理室及人資部門主管評估其發展潛力。第四條:發行總數發行總額為2,000個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第五條:認股條件認股價格:新台幣壹拾元整。 (一)認股價格:新台幣壹拾元整。(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個月後,方可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有具體事實並經正式公告發佈懲處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3.前述權利期間,董事長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3.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個月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個月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4. 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5. 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6.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其他關係企業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資遣人員方式處理。惟應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不在此限。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收回註銷。第六條: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第七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二)本公司股務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三)本公司股務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四)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日期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1.當年度本公司為召集股東會而召開董事會日期之前(含董事會當日)第十五日。2.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惟當年度若股東常會決議不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改為股東常會當日。3.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惟當年度若股東常會決議不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改為股東常會當日。4.十二月二十八日。5.董事會決議基準日。(五)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第八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一) 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 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2.”決定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前之期間。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4.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二) 於其餘期間內,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第九條:簽約及保密規定(一)「認股權憑證」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受領同意書」。(二)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者,即取得認股權,本公司將於完成法令程序後發給「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三)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第十條:實施細則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第十一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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