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指標性條文,還包括公部門與公營機構辦理活動應避免燃燒紙錢、落實採購環保標章綠色消費、低碳規劃納入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普設電動車輛充電系統、公務機關優先設置等。
主持會議的李文俊議員提醒,條例訂定須考量實際,如果民間執行窒礙難行,政策良意恐打折扣;蔡淑惠、李退之對公告繁忙地區停車場得採累進停車費率或差別費率,收費較高,是否與交通局的公有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衝突,以價制量目的能否行得通?
法制處長謝志明解釋,低碳城市自治條例法律位階較高,可以適用公告地區,一般地區仍以交通局公有停車場收費辦法為準。
都發局長吳欣修表示,自治條例對公部門強制,相關條文對於民間都以「得」來規範,希望公部門以身作則發揮帶頭示範作用,激勵推動民間共同配合。
相較於高雄市議會已三讀通過、創先全國訂立「綠建築自治條例」,吳欣修表示,高雄市條例較著重綠能使用,南市則從低碳生活推廣,並將低碳與防災觀念融入條文中,因應氣候變遷提高南市建築物防洪防災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