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灣用週六重環評 動機遭疑
中央商情網/
14 年前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012年5月30日電)美麗灣開發案在今年1月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環評審查有瑕疵,判台東縣政府敗訴定讞。台東縣府將在6月2日重啟環評,民團質疑利用週六環評動機可疑,認為只為闖關是將環評當兒戲。
台東縣政府在民國93年,將杉原海水浴場以BOT案,交由美麗灣渡假公司開發,當時開發的建築土地不到0.9公頃,不必環評;但94年取得建照後申請擴建,範圍增至6公頃。環保團體要求環評,台東縣政府於97年「有條件通過環評」,環保團體質疑台東縣政府環評效力,向行政法院訴請撤銷。
該案經最高行政法院於今年1月19日判決定讞,確定台東縣政府環評無效。法院判決書認定環評決議程序有違誤,包括前台東縣長鄺麗貞等5名當時任職縣府人員,依法應迴避而未迴避,仍擔任環評委員;而且,飯店指稱不會污染海域的科學證據不足,縣府未命補正就進行環評審查。
事隔不到5個月,台東縣政府計畫於6月2日重啟美麗灣案環評。針對此事,刺桐部落、富山社區發展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台灣環境資訊協會、東部發展聯盟、環保聯盟台東分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民間團體今發出聯合聲明,指稱台東縣府在短時間內又想闖關,「簡直是把環評當兒戲,甚至將環評排在週六審查,令人懷疑背後動機。」
民團指稱,杉原灣鄰近有4個開發案正進行中,當初法院判決要求台東縣府應將鄰近開發案納入評估報告,不可迴避。「且珊瑚礁調查不足也是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理由之一,實難想像這麼短時間內,開發單位如何取得完整的生態調查?」
民團認為,環境影響評估本應是在開發案未動工前,對該區域是否適宜開發做「評估」,美麗灣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最大前提應為「環評審查通過」。如今法院判決該案環評無效定讞,說明除原環評審查無效外,現有建照、雜項執照也都應無效。
民團表示,無法接受這種「先上車後補票」的地方環評陋習,依美麗灣案的開發規模,應依法回歸中央層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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