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航前退票 手續費不得逾1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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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2012年5月29日電)夏日來臨,離島度假旅遊旺季將展開,為保障民眾出遊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已討論通過船舶運送業與乘客間契約準則,未來將規範業者在航班發航前退票手續費不得收取超過10%。

消保處今天發布新聞稿宣布,現已討論通過交通部所研擬「台灣本島與離島及離島島際間固定航線載客船舶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未來將成為船舶運送業與乘客間契約準則。

為保障民眾出遊權益,消保處表示,將儘速函請交通部於旅遊旺季(6月)來臨前,依相關法定程序公告實施。

有關這次訂定的重點,消保處表示,乘客未來在航班發航前,可向運送人或原售票業者憑票辦理退票還款,並應支付退票手續費,不過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額10%。

其次,若業者有變更、增減航班或停航時應通知旅客,否則旅客得請求退票,並請求支付違約金,不過最高不得逾票面價額20%。

消保處進一步指出,若遇到可歸責於運送人事由停航時,業者除了應及時通知外,並應立即協調安排乘客改搭其他船舶,或提供必要飲水、安排膳食住宿。

此外,對於乘客所託運行李,消保處說,託運行李中受損的物品,如經乘客報值的錢幣、珠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者,業者應依報值的額度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運送途中若因託運行李中的易碎、易腐物品導致行李全部或部分毀損,消保處強調,業者除非能證明是因不可抗力、運送物的性質或乘客的過失所造成外,否則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