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限制自由 須修法
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指出,電子監控可節省司法警察人力,有必要擴大適用,但因涉及限制人民自由,仍須修法,若修法通過,未來電子監控對象,原則上應以被告所犯為五年以上重罪,若被告有逃亡之虞,情節未嚴重到必須羈押,檢方可聲請法院電子監控。
至於是否適用徐自強,陳守煌說,若修法後,徐意圖逃亡,即有可能使用電子監控。
徐自強擄人勒贖案,當年是士林地檢署起訴,也因此徐在18日獲釋後,由士檢電請內湖分局、海巡署、航警局、調查局全面監控徐。此外,因徐自強設籍桃園縣蘆竹鄉,桃園地檢署亦電請蘆竹分局及桃園縣調查站同步啟動監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