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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防堵爆料 明定偵查不公開範圍

自由時報/ 2012.05.26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項程鎮/台北報導〕為防堵爆料文化,避免媒體或非執法人員取得偵查中案件資訊,圍堵、公審犯罪嫌疑人,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案」,明定檢察官、警察等執行職務人員,除依法或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外,在偵查中執行職務知悉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給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的人員,並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要求司院、政院訂定作業辦法

立法院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應於本法通過後五個月內,會同行政院訂定辦法並即送立法院備查。訂定前應舉行公聽會邀請行政院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廣納意見,該辦法應包含違反偵查不公開相關調查程序。

司法院表示,主管犯罪偵查的機關是法務部,將先請法務部提供偵查不公開原則作業辦法初稿,再邀請行政院所屬相關部會,例如法務部、內政部等代表一同開會,討論作業辦法初稿內容;司法院近日也會擬定時程表,預計今年底前作業辦法就會出爐。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指出,未來參與研擬偵查不公開原則作業辦法,將在「不影響民眾知的權利」下,與司法院協商作業辦法的內容;另外,法務部昨天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時,有檢察長建議未來制定作業辦法時,最好能找媒體代表一同參與,部長曾勇夫要求幕僚納入考量。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廖正井認為,由於爆料文化盛行,部分檢調、政治人物、媒體勾結利用,藉由透過不完整訊息,打擊政治對手,還有部分檢警人員對於現行「不得公開揭露」規定,誤解為非自己公開,可以默許媒體或非執法人員私下取得相關或正確或錯誤資訊,嚴重損害當事人與相關人聲譽、權益,因此有必要加強規範。

不得洩密給非執行職務人員

雖然現行法律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在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但立委認為定義不夠清楚,已修正為「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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