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想家大樓管委會指出,民國96年7月起,被告黃俊誠擔任財委並保管存摺,卻擅自偽造管委會大印、主委及監委印章,自96年12月12日,到隔年10月17日,前往高雄郵件中心郵局提款55次,每次4000元到10萬元不等,總金額314萬元。
但郵局竟未發現黃偽造的大印右下角及左上角之形狀均為橢圓,而與真正原留印鑑均為直角不同,偽造的主委、監委印文字體,較真正印鑑細小,均可以肉眼比對出來,顯然有重大過失,要求黃和高雄郵件中心郵局連帶賠償損失。
郵局指稱,黃盜刻印章與原印鑑比較,無法以肉眼看出來,每次提領金額不大,客觀上難以認為有異常之處,否認有過失。
郵局並指出,主委或監委依規定應按月檢查財務報表及存款狀況,如能善盡職責,豈容黃盜領55次之多,管委會本身也有過失。
合議庭法官認為,管委會印文「想」、「家」、「管」、「理」、「會」5 字之字型有特徵,但取款條上印文卻沒有,肉眼可以判斷真偽,判決郵局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