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指出,51歲的徐女疑因曾無故缺課、出席率不正常,且教學方式有爭議,被提報為不適任教師,經校方依相關規定觀察、輔導後仍未見改善,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在民國99年6月間決議將她解聘。
徐女為了再執教鞭,去年9月間在新北市新莊區住處用手寫方式偽造學校教評會第3次會議紀錄,煞有其事地佯裝校方召開教評會,同意讓她恢復原職,將造假的會議紀錄寄給新北市教育局,並在信封的寄件欄上偽造校長簽名。
徐女隔天並親自到教育局,趁教育局國小教育科湯姓科長不在時,將偽造的會議紀錄、陳情書及現金新台幣5萬元放置抽屜內,盼湯姓科長能協助復職,科長發現後立即通報政風室。
法院審理,由於徐女坦承犯行,且在政風室調查時就坦承犯案,並向檢調單位辦理自首,符合自首要件,因此依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