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指出,鄭男與徐姓女子從民國96年開始交往同居,後來每月給徐女10萬元生活費,並把存摺和提款卡交給她保管。
鄭男說,雙方因感情穩定而論及婚嫁,徐女開口要求鴿子蛋鑽石做為婚戒,等他辦好離婚後就結婚,於是他去年奉上5克拉鑽石;不料徐女拿了鑽石竟不願嫁他,還另結新歡;兩人分手後,他還發現戶頭已被徐女領走2000多萬元,他自覺人財兩空,憤而提告要徐女把錢和鑽石歸還。
徐女則說,她明知鄭男已婚,兩人交往當然不是以結婚為目的,鴿子蛋鑽石是鄭男送她的禮物、而非婚戒;何況鄭男根本沒離婚,怎能跟她論及婚嫁?當初鄭男是為彌補不能給她名分的缺憾,又不想讓她再到酒店上班,才自願把存款給她。
法院審理後認為,鄭男未積極辦理離婚,也無法舉證證明送徐女鑽石的目的是論及婚嫁的贈與;鄭男自願將提款卡和存摺交給徐女,還把提款卡密碼改為徐女生日,何況徐女曾多次提款,鄭男當時均未追究。
法院認為,由此可見,鄭男是為了討對方歡心而自願贈與,且無法舉證徐女有侵占或不法侵害他的權利,因此判決鄭男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