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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櫃揭露國際會計準則對公司財務報告項目之影響

中央商情網/ 2012.05.08 00:00
日  期:2012年05月08日公司名稱:中櫃(2613)主  旨:本公司揭露國際會計準則對公司財務報告項目之影響發言人:陳守貽說  明:1.事實發生日:101/05/082.公司名稱: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揭露國際會計準則對本公司財務報告項目之影響6.因應措施:(1)董事會通過日期:101/05/8(2)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之時間:102/01/01(3)採用IFRSs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進度:

本公司IFRSs轉換進度係依IFRSs轉換計畫執行無誤。(4)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

二者間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A.特許權:本公司與基隆港務局簽訂之基隆港西18、19號碼頭延建工程及後線場地填建工程合資興建暨基隆港西19至21號貨櫃碼頭及後線租賃經營契約因法律形式非屬租賃,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無須判斷是否為租賃。惟依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4號「決定一項安排是否包含租賃」規定,本公司依據該契約判斷其交易安排之履行係取決於資產之使用且交易對手轉移該資產之使用權予本公司,因此應將該契約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規定,因符合長期營業租賃表達於「長期預付租金」。B.退休金:依IFRSs規定,本公司採一次性認列精算損益於其他綜合淨利中,於轉換日擬依IFRS1將與員工福利計畫有關之全部累計精算損益一次認列於保留盈餘。另因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員工福利」並無補列最低退休金負債之規定,應於首次適用時,將原認列數沖轉,本公司因此於轉換日調減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及調減應計退休金負債。C.帶薪休假:我國會計準則就累積帶薪假未有相關規範;採用IFRSs後,員工休假權利如為累積給薪休假者,應於員工提供服務而增加未來給薪休假之權利時認列。本公司因採用IFRSs致轉換日調減保留盈餘。D.投資性不動產:本公司閒置未使用之不動產,依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列於其他資產項下,依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性不動產」規定,符合定義之投資性不動產應表達於「投資性不動產」。E.所得稅—土地重估增值稅準備: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土地增值稅屬於各項準備,惟依照IAS12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之解釋,土地增值稅準備應歸類為遞延所得稅負債。F.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土地重估:本公司土地以重估增值成本為豁免選擇之推定成本,其相對應之股東權益科目-「未實現重估增值」應轉列保留盈餘項下。另本公司因選擇國際準則公報第1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豁免規定將未實現重估增值轉入保留盈餘,依101年4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規定,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G.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視同庫藏股之會計處理差異:依我國財會30號公報釋例,本公司於首次適用時,係以民國91年初子公司帳列投資本公司股票之「帳面價值」作為庫藏股票之入帳基礎,此金額可能不等於原始投資成本。國際會計準則因無類似過渡規定,故應追溯調整轉列保留盈餘項下。H.非按原持股比例增資子公司或關聯企業產生之股權淨值差:轉換至IFRSs後,若子公司或關聯企業發行新股,投資企業未按持股比例認列,導至股權上升或下降,於IFRS下,股權比例上升視為收購,股權比例下降視為出售,並依收購/出售的規定,執行相關的會計處理。本公司之資本公積—長期投資係因對子公司及以前年度之關聯企業之持股比例增減所致,故於轉換日調整資本公積長期股權投資及保留盈餘。(5)採用IFRSs後對財務報告重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

針對可能產生重大之會計差異,初步評估將使總資產增加23,673仟元、總負債增加127,131仟元、股東權益減少103,458仟元,其主要影響項目如下:A.員工福利-未休假獎金:淨值減少13,861仟元B.員工福利-退休金:淨值減少87,178仟元C.其他會計差異:淨值減少2,419仟元另本公司依101年4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規定,於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因選擇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豁免項目而轉入保留盈餘部分,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但轉換日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不足提列時,得僅就因轉換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予以提列。嗣後公司因使用、處分或重分類相關資產時,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分派盈餘。因此本公司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1,696,389仟元。(6)評價作業方式,包括係自行評估或委託獨立評價人員評價及評價

方法,並敘明會計師複核意見內容:前述影響數屬退休金係以精算師出具之退休金精算評估為依據、其餘項目係本公司自行評估。另洽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阮呂曼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書,其複核意見內容摘錄如下:本會計師依據民國99年12月3日臺證治字第0990036471號函規定,對前開所述之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所編製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進行複核,並未發現前開資訊有重大違反之情事。(7)若僅係評估或測試資料,則敘明未來實際數字可能有變動:上述係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民國100年12月29日公布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管會目前已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所擬採用之會計政策,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擬選擇之會計政策編製,嗣後可能因法規環境或狀況改變而變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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