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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賄831萬 前立委楊宗哲更3審判13年

自由時報/ 2012.05.06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前無黨籍立委楊宗哲在彰化縣溪湖鎮長任內,被訴與鎮代會共謀,由公所發包工程的得標廠商,需繳交廿五%的工程款做為回扣,共索賄八百三十一萬多元,台中高分院更三審審理後,判處楊宗哲有期徒刑十三年。

溪湖鎮長任內 訂定二成五工程款回扣

楊宗哲(五十五歲)在八十七年間以無黨籍身分當選彰化縣溪湖鎮長,與鎮代會主席楊長福(五十八歲)會商,找來全部十二位代表開會,決定其就任後,舉凡公所發包的工程,得標廠商都得繳交廿五%的工程款,其中五%為楊宗哲取得,另外二十%則由鎮代會主席分配給各鎮代及承辦人員。

檢方調查,十二位鄉代並分為三組,各自找來廠商承包工程,並約定收取回扣,八十九年二月總統大選期間,由於多數鎮代支持國民黨,因而決定將半數回扣款項做為輔選活動費用,但最後支付多少則不得而知。

楊宗哲之妻葉美惠也經常以「鎮長夫人」身分,出面向廠商索賄,檢方調查發現,楊宗哲等人共收取八百三十一萬多元回扣。

檢方追查時,發現部份鎮代「盜亦有道」,一名許姓業者承包一項三百多萬元的道路工程,依其內規必須支付六十多萬元的回扣給鎮代,但眾人發現他經濟困難,房屋還被法院拍賣,予以酌減為十八萬餘元。

何澤焜等六名鎮代到案時,不但坦承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何某並指收賄是身不由己,因為「在這個團體裡,大家都如此,我不配合,也對我不利。」檢方認為,何澤焜等人坦承犯行並繳回賄款,讓檢方得以追訴共犯,請求法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予以免除其刑,已由法院判決免刑確定。

但楊宗哲、楊長福等人則否認犯行,一審判處楊宗哲有期徒刑十四年,其餘共犯則判處七年到十三年不等,日前台中高分院進行更三審,法官判處楊宗哲有期徒刑十三年,楊妻葉美惠判刑九年六月,其餘共犯判刑五年六月到十二年不等,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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