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酒」新規範 小米用量須合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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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中心/宜蘭報導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財政部業發布台財庫字第10103627750號解釋令,明定製酒原料中使用小米量須達一定比例以上,才可以標示為小米酒。

鑑於市售標示小米酒產品,有以糯米或其他米糧混釀小米之情形,為免消費者誤信,該令規範酒品之製酒原料,除酒麴外全為小米,且其酒麴用量未超過製酒原料之2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純小米酒」或「純釀小米酒」;另製酒時使用小米及其他穀類原料混釀,其小米用量不低於製酒原料之50%(以重量計)者,才可以標示為「小米酒」。

酒品之包裝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應依照上述規定辦理,該令自101年7月1日生效,屆時如於市面上查獲本規範發布後出廠或輸入販售之酒品未依新規定標示者,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4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宜蘭縣政府籲請轄內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務請遵循上述規範,以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