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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故意致死 保險不理賠

台灣好新聞/ 2012.05.03 00:00
iLife100/台中報導

八年前台中市林姓婦人帶著兩名小孩引廢氣進入車內自殺死亡案,林婦生前為兩子投保壽險,由林母黃婦領取573萬元,但新光人壽以黃婦的2名孫兒死於「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法官昨判決黃婦應給付保險公司573萬元。

林姓婦人於83年結婚,產下「小揚」,婚後與先生感情不睦離婚,後來與另一邱姓商人結婚產下次子「阿生」後也離婚,離婚後林婦獨自撫養2名幼子。

93年6月間,林婦駕車載著2名兒子到南投縣鹿谷鄉延溪公路旁巨壺村停車場,以廢氣引入車內自殺,經路人發現後立即報警處理。

林婦在88年間為兩子投保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壽險、新光豐順養老保險、新光寶貝終身還本壽險等,並以林婦的媽媽黃婦為受益人,案發後黃婦向新光人壽申請保險理賠,獲573萬2385元理賠金。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後來發現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男童「小揚」、「阿生」死亡方式是「他殺」,由林婦將廢氣引入車內,致2子死亡,遂以公司規定「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不給付保險金為由,請求黃婦返還不當得利,法官判決保險公司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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