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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電表竊電 公司經理人判7月

中央社/ 2012.04.24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4日電)某科技公司前總經理楊姓男子以公司要節能減碳為由,透過一名王姓男子竊電,造成台電新台幣2000多萬元的損失;最高法院日前依違反電業法將楊男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根據判決書指出,43歲楊姓男子在擔任新竹縣某科技公司總經理時,於民國96年底宣示公司要「節能減碳」,97年初,經介紹找來一名從事竊電的王姓男子,以破壞電表方式,約定以200萬元的對價為公司竊電1年。

王男於晚上進入公司機房,用六角扳手與螺絲起子破壞電表印鎖工具後,將電表上封印銅線剪斷,再徒手將電表底座接線端子P3導線鬆脫,使電壓線圈呈現無電狀況,藉此竊取電流使用。王並於月底台電人員派人抄表前,將P3導線鎖緊回復。

王反覆以同樣手法多次竊電,造成台電2000多萬元的損失。

楊男主張王男未將作業方式告知他,他不知道王是以「改電表」的方式作節電,且公司是新加坡上市公司,每月總成本約1億3000多萬元,電費只有200、300萬元,他不可能為這點成本獲利或因而受嘉獎,並無竊電動機。

高院認為,在環保意識高漲的現今社會,如何節能減碳是相關科技領域竭力研發的課題,楊男找來王男作節電,卻不作基本了解,於情理都不相容,因此不採信楊男說法。

法院一審判處楊男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高院審酌楊男身為專業經理人,卻未以正確合法方式節電,犯後還否認犯行,審酌他的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等,依違反電業法將他判處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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