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0款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土地座落:台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二小段487地號。建物門牌: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45號地下1樓至地上4樓、147號5樓、147號6樓、6樓之1、6樓之2。2.事實發生日:101/4/19~101/4/19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數量:4,421.01平方公尺,折合1,337.36坪。每單位價格:新臺幣228,455元/每平方公尺。交易總金額:新臺幣1,010,000,000元整。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非關係人)。德恩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預計處分利益:新臺幣374,208,690元(尚未扣除土地增值稅)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註一):付款條件:簽約20%、完稅10%及過戶70%。契約限制條款:本案簽約第一次付款時,買方以101年4月19日即期支票給付買賣總價款之10%,另買賣總價款10%由買方開立到期日為民國101年5月12日之期票以為支付。本契約以買方所開立之期票兌現後方生效力,買方並同意若前述票據未如期兌現者,既付價款無條件概由本行全部沒收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不受本契約未生效力之限制。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本案出售後仍繼續租回使用,一樓回租五年,其餘樓層回租二年,租期屆滿本行擁有優先承租權,並應另行換訂新約。若出租人(買方)無意繼續出租,應於租期屆滿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本行。租賃期間內本行得中途退租,惟須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出租人(買方)。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交易決定方式: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本行100.09.22董事會決議於100.10.07辦理公開標售之底價暨專業估價師估價報告。決策單位:董事會。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富鈺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新臺幣973,060,000元。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新臺幣1,011,560,000元。11.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富鈺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梁祐齊估價師。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遲維新估價師。12.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梁祐齊估價師:證書字號 (93)高市估字第29號。遲維新估價師:證書字號 (91)北市估字第01號。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經紀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經紀費用:交易總金額之0.30%。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為落實降低自有不動產比例,活絡資金運用之政策。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董事會決議情形請參閱本行100.10.21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重大訊息序號2內文。2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21.其他敘明事項:無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 確定、特殊約訂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