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有妨害自由前科,與蔡女交往後,在九十七年間論及婚嫁,王男向女方家人承諾願意交付五十二萬元聘金。
但兩人結婚後,說好的聘金完全不見蹤影?王男佯稱親戚還積欠不少債務,只要收回欠款後就足以支付該筆聘金。
同年十二月間,王男偽造姑姑、叔叔、姑丈等人名義偽造七張五十萬到五萬元不等、金額共二○五萬元的本票,將其交付給蔡女。王男除被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一年八月徒刑外,蔡女並未再提附帶民事賠償,索討聘金。
台中地院指出,票據刑法雖廢除多時,但不代表不需要負責任,只是改為單純的債權不履行,必須負民事責任;但不管是開支票、本票,只要是冒他人名義開立,均構成偽造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