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愛滋患者 等嘸居家照顧

立報/史倩玲
14 年前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日前發生愛滋感染者申請居家照顧,但始終無法獲得協助的案例,當地衛生所明顯有歧視之嫌。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表示,政府應落實社福規劃,不能讓愛滋感染者獨立掙扎。林宜慧表示,權促會的個案阿民是一名愛滋感染者,同時合併有多重身心障礙。愛滋部分固定用藥且病情穩定,但因行動不便無法出門工作,只能坐困房內,各項生活技能日漸退化。生活起居依靠有身心障礙的年邁父親與就學中的未成年兒子共同協助,全家經濟來源則仰賴中低收入戶補助與身心障礙補助金,勉強度日。經權促會社工家訪後主動介入,評估阿民個人與家庭狀況,積極引進居家照顧資源,希望恢復阿民的生活技能、改善生活環境、減輕照顧者的壓力與負擔。但當地衛生所自2010年起,三度向社會局申請阿民的居家服務,已經獲社會局委託居服單位核定符合申請居家服務資格,卻始終沒有得到協助。三度申請仍無下文林宜慧表示,權促會多次與主管機關連繫,獲得回應諸如:「因為阿民本身感染愛滋的關係,沒有居服人員願意協助」、「阿民不符合社會局開案標準,所以沒有正式開案。」;而政府委辦提供居家照顧服務的社福團體也表示:「因服務內容包含身體清潔,擔心居服員在服務過程中有意外」、「原本轉介居服員,但知道是感染者後拒絕服務,後續未正式開案處理。」之後權促會正式函請當地社會局積極協助,得到「居家服務已經衛生所公衛護士進行評估,待時數核定再與居家服務單位及案家共同商議服務頻率及內容。」的回覆,對於「無居服員協助」的關鍵,仍無任何回應。承案社工方紀涵表示,身障者感染愛滋,也應該獲得應有的協助。如果相關單位得知得和感染者接觸就拒絕,感染者與家屬就沒有任何照顧資源。從阿民的例子,可以看出台灣社會對感染者的確充滿歧視。愛滋社福需求應落實林宜慧表示,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規定,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與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林宜慧也指出,愛滋感染者只要固定用藥,身體健康可以有效控制,而一般日常生活、同住、共餐、共用衛浴設備等,都不會使人受到感染。就算居服員或許擔憂與感染者近身接觸,但大批照顧過愛滋感染者的醫療人員與看護人員,早已證實照護工作並不會造成愛滋傳染。林宜慧表示,社政單位對愛滋的認識不足,缺乏積極催動社福系統接納愛滋的動能,導致社會福利資源輸送被阻斷,造成許多類似阿民的困苦案例。政府不能繼續漠視,讓家屬或邊緣組織獨力掙扎求生,而應儘早落實既有的社福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