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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車禍意外 保險公司判理賠

台灣好新聞/ 2012.04.13 00:00

五年前黃姓婦女騎機車經過台北市天母西路,前方一輛小汽車駕駛突然停車並開啟車門下車,黃婦閃避不及,撞上車門,人車倒地,黃婦在送醫治療後,下肢顫抖嚴重,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台北地院審理認定,黃婦下肢顫抖已達殘廢等級,判決保險公司應理賠160萬多元殘廢保險金。

黃婦指出,她有投保產險公司的機車駕駛人傷害險,5年前,她騎機車經過台北市天母西路,一個外國人駕駛的自小客車突然停車,駕駛貿然開車門下車,她見狀已經閃避不及,撞上自小客車的車門,她倒地受傷嚴重,雖然送醫治療,但出院後下肢會不自主的顫抖,生活非常不方便,醫院判定她終身無法工作。

她向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險的殘廢理賠金,竟被拒絕,只好上法院。保險公司反駁,根據病歷顯示,黃婦的四肢機能正常,而黃婦申請的殘廢險,依保險契約規定,須達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黃婦並不符合,黃婦的下肢抖動與車禍無關。

但法官傳訊醫生出庭作證指出,醫學沒有百分百的確定原因,只要神經稍微受傷或震盪就可能產生顫抖症,而黃婦車禍後造成的腦震盪等傷勢,可以合理推斷導致神經受到傷害,進而產生顫抖症。

法院調查,黃婦車禍後,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頸椎受傷,治療出院後,下肢會不自主的顫抖,而黃婦在車禍前並無其他神經功能障礙,車禍後才產生四肢顫抖症狀,判定黃婦的顫抖症與車禍有因果關係。

法官因此認定,黃婦的神經受損與車禍有關,而黃婦被判定無法工作,應視為達到殘廢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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