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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安全容許標準 食管法修正放行

欣傳媒/蕭介雲/台北報導 2012.04.05 00:00

食品衛生管理法大翻修,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修正草案,明訂除了農委會認定符合安全容許標準無害人體健康者外,肉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但在還沒有取得促科學資訊制定正式標準前,可授權農委會依據風險評估結果,訂定「暫行標準」。

草案也規定,違反相關規定,可廢止業者登記,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最重可處600萬元罰金,如果因此危害人體健康,則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千萬元。

由於瘦肉精對人體影響眾說紛紜,草案也授權農委會,為因應突發緊急應變需要,且在無法取得充足科學資訊,進行風險評估的前提下,可以先訂定「暫行標準」,作為在正式標準公布前的實質法規命令,以及相關管制措施。

同時,各販售地點、餐廰等場所,都要以中文標示原產地,以及其他必要資訊等事項,至於標示事項、方法與範圍等應標示事項,同樣授權由農委會公告。

食管法修正重點,包括包括加強食品安全控管及風險評估、建立食品安全監測體系、對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採取預警或緊急措施等,並增列輸入食品管理及檢驗專章,與美國牛肉萊克多巴胺事件有關的安全容許量及強制標示等相關規定,要建立更完整的食品安全機制,。

行政院長陳冲強調,安心內閣要從安心食品做起,相關機關要全面檢討每一個跟食品健康、食品安全有關的環節與項目,也就是要確保「從農田到餐桌」的過程當中,能保障所有食品安全,以達到維護國人健康的目的。

行政院也將依據立法院決議,將現行條文第11條、第17條之1及第31條的修正條文,也就是增訂與美國牛肉萊克有關多巴胺事件有關的安全容許量、強制標示及其罰則規定,先行函請立法院審議,其餘修正條文另案函送。

圖說:行政院將增訂與美國牛肉萊克有關多巴胺事件有關的安全容許量、強制標示及其罰則規定。(記者楊淑伶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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