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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法草案設濕地基金 優先棲地補償

欣傳媒/蕭介雲/台北報導 2012.03.30 00:00

台灣生態保育再前進重要一步,內政部已完成「濕地法」草案審查作業,未來將國家重要濕地,依其重要性區分為國際級、國家級與地方級,以作為管理與管制的基礎,並要成立濕地標章及設立濕地基金,以達到濕地保育循環回饋、自給自足的目的。

同時,內政部也設計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機制,規定開發或利用行為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導致濕地破壞的情況,則應採取一定措施紓緩開發,以及利用行為,對濕地資源造成損失。

而生態補償,則應以棲地補償為優先,並基於「先安頓、後拆遷」的精神,要求於開發前,回復原有濕地生態環境水準,針對重要濕地範圍內的開發利用,也會加強把關及推動棲地補償措施。

內政部所提出的濕地法草案計8章42條,將即刻提報行政院進行審議。草案開宗明義即宣示本法立法宗旨為確保濕地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規定未來各重要濕地將以「明智利用」原則,擬訂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而為尊重濕地環境內既有的生活習俗及使用方式,包括農耕、養殖、漁撈、鹽業、建築等過去即已合法使用行為,得以繼續使用,但是主管機關亦會輔導協助轉作「明智利用」項目,以創造濕地產業收益,達成永續經營的目標。

濕地法草案由內政部營建署自98年度首度著手研擬,歷經3年的編修,並辦理多場公聽會及進行地方說明,經過7次的會議討論,將提報行政院進行審議,也將列為立法院本會期的優先法案。

圖說:「濕地法」草案規定,濕地依其重要性,區分為國際級、國家級與地方級,並要成立濕地標章及設立濕地基金。(營建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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