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1/03/27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496064(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40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0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本公司資金貸與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一年內額度到期,呈報董事會決議未來一年捷安特資金貸與額度400,000仟元。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43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3535.計息方式:依本公司新台幣平均借款利率6.還款之:(1)條件:一年內還款(2)日期:依合約簽定日起算一年期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43439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6.27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