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三千棵 可望受保護
縣市合併前,原台中縣訂定的珍貴老樹標準為樹齡一百年以上或直徑逾一.五公尺,而原台中市訂定的「台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中,「珍稀樹木」標準是樹齡七十年以上或樹幹胸高直徑一.五公尺以上、樹幹胸圍四.七公尺以上。合併後採行後者的標準,目前符合標準的珍貴老樹達二百廿五棵。
農業局原已擬定「台中市珍貴老樹保護自治條例」草案,但考量未達珍貴老樹標準,但已具一定樹齡或尺寸規模的樹木同樣需要被保護,因此重新提出「台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草案,昨天在市政會議順利通過。
根據草案內容,樹幹離地一.三公尺,樹胸高直徑○.八公尺或樹胸圍達二.五公尺以上,以及樹齡五十年以上的樹木都是受保護樹木,砍伐、移植或毀損受保護樹木,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且得按次處罰。
農業局表示,該草案比現行標準放寬許多,初估全市約三千棵珍貴樹木將列入保護範圍。未來農業局將設立樹木保護委員會,除林業用地外,將普查全市應受保護樹木,公告後列管並追蹤。
未來開闢道路、公園、綠地等設施時,開發單位必須檢送基地內受保護樹木的樹籍資料及保護計畫或移植計畫,經農業局審查同意後,才可向都發局申請建築許可。
此外,為了鼓勵大家保護樹木,受保護樹木必要生育地環境內土地的地價稅,地主得申請農業局補助,農業局也將提供樹木的養護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