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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樹木 中市訂自治條例

中央社/ 2012.03.26 00:00
(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26日電)為保護台中市樹木,台中市政府今天通過「台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草案」,未來砍伐、移植或毀損保護樹木的人,可處新台幣5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

台中縣市合併前,原中縣訂定的珍貴老樹標準為「樹齡100年以上或直徑逾1.5公尺」,合併後符合標準的珍貴老樹達225棵,農業局再提出的「台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草案」,希望讓珍貴老樹及列管樹木都能同時被保護,審查結果順利獲得通過。

草案中規定,自地面往上1.3公尺處,樹幹直徑0.8公尺以上,或樹圍超過2.5公尺,或是樹齡已50年以上者,都是列管樹木的標準,目前全市初估有3000棵以上;另外,屬珍貴稀有,或具備生態、生物、地理、區域人文歷史及文化代表性的樹木、樹林、綠籬及蔓藤,也都在保護範圍之中。

農業局指出,未來將設立「樹木保護委員會」,除林業用地之外,將針對全市應受保護樹木進行普查,公告後列管並追蹤,執行普查或保護動作時,任何人原則不得拒絕規避,必要時也可會同警方辦理。

為達到嚇阻作用,草案中規定,砍伐、移植或毀損保護樹木的人,處5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道路、公園、綠地等工程樹籍資料未送審就施工,也可處1萬元至5萬元罰鍰,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可按次連續處罰。而拒絕規避市府執行普查或勘查的人,也將受1萬元至3萬元的罰鍰,直到配合辦理為止。

農業局表示,這項「台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草案」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將送到市議會審查,如再獲通過,因其中的罰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干預,依規定須再經由中央核定後,才可正式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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