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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金:補充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1年股東常會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3.26 00:00
第二條 第17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262.股東會召開日期:101/06/22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三十八號十樓大禮堂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一)本公司100年度營業概況報告。(二)監察人審查100年度決算報告。(三)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超過一定比率之相關法令宣導報告。二、承認事項:(一)本公司10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承認案。(二)本公司100年度盈餘分派,請承認案。三、討論事項:(一)修正本公司章程,請審議案。(二)修正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請審議案。(三)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請審議案。(補充)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4/24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6/22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有關100年度盈餘分派內容至遲於股東會40日前另行公告(二)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說明如下: 1、股東資格:本次股東會停止股票過戶時,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  者 2、提案內容:以一項為限,且不得超過300字(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 3、受理期間:101年4月16日起至101年4月25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  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101年4月25日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備董事  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請以掛號函件寄送,並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  東會提案函件』字樣﹞ 4、受理處所: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38號8樓行政管  理處,電話:02-23713111)(三)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  分之五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副知本  公司,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四)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申請核准,並副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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