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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控: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1年股東常會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3.22 00:00
第二條 第17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222.股東會召開日期:101/06/22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仁愛路4段118號2樓台新金控大樓。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100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本公司100年度會計表冊審查報告書。  (3)本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相關事項。  (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一定比率之相關法令宣導報告(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10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2)本公司100年度盈餘分派。(三)討論事項事項:  (1)本公司盈餘撥充資本發行新股。  (2)變更本公司「公司章程」。  (3)變更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4)變更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4/24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6/22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說明如下:  (一)股東資格:本次股東會停止股票過戶時,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者。  (二)提案內容:以一項為限,且不得超過300字(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  (三)受理期間:自101年4月16日起至同年4月25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101年4月25日下午5時前送達受理處所,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備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請以掛號函件寄送並於4/25日前寄達本公司,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  (五)受理處所: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仁愛路4段118號25樓秘書處)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台新金控)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台新金控)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通知本公司。(請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條)三、丁種特別股停止受理轉換及員工認股權停止行使期間:101/04/24至101/06/22止。四、本次股東常會包含普通股、丙種特別股及丁種特別股之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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