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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晶鑽:公告修訂本公司10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3.20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1/03/202.原公告申報日期:101/01/17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   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依下表施行: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   定造成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為因應實際作業需求,董事會決議修訂認股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修訂後內容如下: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   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依下表施行: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60%     屆滿三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   定造成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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