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1/03/202.原公告申報日期:101/01/17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 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依下表施行: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 定造成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為因應實際作業需求,董事會決議修訂認股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修訂後內容如下: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 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依下表施行: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60% 屆滿三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 定造成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