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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水族魚藥風波年

yam蕃薯藤新聞/鄭詠仁 2012.03.06 00:00
  99年對於水族市場是個風波年,於99年初有業者因販售觀賞魚用藥而遭受罰款處分,業界一片譁然,緊接著各縣市政府開始稽查各地方有陳列、販售水族用藥水族業者,業界風聲鶴唳,多數業者為了避免處罰及麻煩,索性將水族用藥全數下架停止販售,導致水族消費者無法購入水族用藥,無法醫治觀賞魚疾病。求助主管機關得到的回覆,令人咋舌,主管機關表示魚隻生病可以帶到動物醫院由獸醫開立處方籤醫治。   探究99年禁售水族用藥的實情,水族業似乎是掃到颱風尾,98年立法院通過行政院的提案,主要是針對水產、畜牧養殖那些食用的動物,至於觀賞用水族並非該次修法的目的。所以99年並非禁止藥品販售,而是98年底修法提高對「偽藥」、「劣藥」的罰則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條),然當時所有水族用藥物均無經過主管機關核可,所以均屬偽藥。另有傳聞在部分業者相互檢舉,再加上「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第四條,給予20萬元的偽藥檢舉獎金及5萬元的劣藥檢舉獎金,賞金獵人出手,造成業者索性將藥品下架停止販售,民眾無藥可買的窘境。   經過水族業者與民眾的陳情催生出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99年修正版本),目前多數水族業者已可將藥品陳列上架,店家的服務人員經過訓練合格後即可販售藥品。惟主管機關於法規施行過程並無設立相關的配套措施,導致諸多民怨及不便,實需檢討。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偽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四、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五、未依第十八條之規定,黏貼合格封緘者。」 立法的本意是良善的,縱使本來只是針對「禽畜」,但水族用藥品本來就應該要有足夠的管制,包含成分的標明、保存期限等 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 第四條: 因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而查獲者,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檢舉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檢舉明知為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而為之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發給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檢舉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劣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四、檢舉明知為動物用劣藥而為之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檢舉同一案件有前項各款規定競合之情形者,從一最高額發給獎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發給檢舉人獎金二分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發給其餘獎金。發給之獎金,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予追回。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為緩起訴處分或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發給檢舉人二分之一獎金。   檢舉人為犯罪行為人或共犯之一者,不發給獎金。發給獎金時,由受理檢舉機關通知檢舉人親自具名領取。同時符合其他法令得領取獎金者,僅能擇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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