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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違環教法 限期改善

中央社/ 2012.03.03 00:00
(中央社記者林思宇台北3日電)環境教育法去年6月5日上路,公務員和高中以下學生每年都要參加4小時的環境教育。環保署調查發現,監察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單位未符合規定,限期改善。

環保署對違反環境教育法機關、學校全面清查,並將違反名單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出限期辦理通知書,如屆期仍不辦理,將處分該機關、學校新台幣5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機關首長、校長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還要上1至8小時環境講習。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有3種情況,第1種未訂定101年環境教育計畫,第2種為未申報100年環境教育成果,第3種有申報成果但未達全體員工參與。環保署統計,共計有434個機關違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針對上述3種違法情況,開立、寄發限期辦理通知書。

環保署說,結合地方政府環保、教育機關,舉辦近70場的網路系統申報說明會,辦理各機關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的訓練班、研習營,另成立諮詢專線及環境教育輔導團,必要時請專家學者親自前往輔導,全台灣第1年申報率就超過9成,顯見大多數的政府機關、學校都能配合落實。

從所在地分析,100年度環境教育成果完成率最高的是澎湖縣達100%,其次為雲林縣99.71%,而最低是連江縣,僅8成完成申報。此外,101年度環境教育計畫申報,嘉義市、嘉義縣、雲林縣及澎湖縣,都已達100%,而連江縣不到8成,也是全國最低的申報率。

環保署呼籲,環境教育對永續發展有重大影響,各公部門應為民表率並確實遵守法律最基本要求,環境教育應該是快樂的學習,希望不要演變成被罰款後才勉強去做,這將失去環境教育法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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