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35歲的郭男與20多歲的杜姓女友交往期間,曾前往新北巿永和區的旅館,經女友同意,以數位相機拍下杜女的裸照,但兩人後來分手。
檢方表示,郭男不滿女方與其分手,在去年10月間,在住處上網,透過臉書(facebook)得知女方的蔡姓前夫帳號,因此將杜女的裸照寄給蔡男,蔡男看到照片後,告知杜女,被害人報警處理。
警方偵辦期間,郭男否認寄出照片,表明可能是其他人寄的,但在檢方偵辦期間,因檢察官提出相關網路資料證據,他才改口坦承認罪。
檢方偵辦期間,蔡男也表示,收到裸照時很驚訝,因為很久沒與杜女聯絡,通常是因子女問題,才會互相聯絡。
北檢今天偵查終結,檢察官依裸照及網路對話內容等資料,認定郭男犯案明確,依妨害秘密罪將郭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