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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衛土地正義:政府掠奪 衝擊草根民主

立報/本報訊 2012.02.15 00:00
策劃、編譯■李威撰、謝雯伃中國1978年推動改革開放後,放棄人民公社的集體生產,改行家庭承包制,將牲畜、農地、耕具等生產資料分配給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戶。家庭承包制採二元制,土地的「所有權」由農村集體共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負責發包;土地的「使用權」下放給農民,農民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及轉讓權。▲近年來,中國農業進行大規模整合,不少農地被改作非農業用途。然而,對被徵收土地的農民因補償過少,在各地掀起反對聲浪。圖為安徽亳州市市郊的一處農田裡,數名農民正推運著小麥,攝於2009年6月3日。(圖文/路透)耕地承包與轉移規定耕地承包期是30年,草地承包期是30至50年,林地是30至7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在承包期限內,使用權、收益權及經營流轉權(即轉讓權)歸農戶所有;發包方不得收回及調整承包地,或是侵犯農戶的土地經營流轉權。農民有權自由轉讓土地,但必須維持原本的農業用途;唯有國家或集體才有權將土地轉讓作非農業用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土地徵收以公共利益為前提,且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徵收。土地徵收是所有權轉移,從原本農村集體所有轉變為國有。規範不清 農民權益受害實際徵收土地的過程中,農戶經常間接透過村集體(如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來出面洽商。按法律規定,農村集體共有的土地被徵收為國有土地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都可獲得補償。但有關如何補償失去土地的承包農戶部分,法律卻沒有清楚規範。理論上,村民委員會雖然是符合民主理念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由村民選舉所產生;但實際操作上,無論是競選過程或決策的產出,村民的選擇範圍及決定權都相當有限。譬如,在土地徵收過程中,由鄉村權勢階級領導的村集體容易與地方政府共謀,農民的補償金經常遭挪用、扣留或拖欠。為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各地政府爭相吸引外地廠商(如製造業者與地產開發商)進駐投資,而壓低土地轉讓價格就是增加競爭力的方式之一。政府在徵收土地時,首先犧牲農民的利益,以賤價購得農民的土地,地方政府再以高價轉手給業者經營,政府可從中撈取利潤。土地糾紛年年增加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陶然在英國《衛報》上指出,每年約有3百至4百萬名農民被剝奪土地權益,累積人數已高達4千至5千萬人。他表示,中國6成以上的群體性事件與土地糾紛有關,而發生土地糾紛的根本原因就在於中國正快速地朝都市化及工業化的方向邁進。近幾年來,類似烏坎村的群眾抗議事件頻傳,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估計,群眾抗議事件年年遞增,2005年有8萬7千起,2006年已超過9萬起。都市快速發展導致農民權益受損,其中感受最深的莫過於都市附近的農村地區,當地農民期待更高的土地徵收補償金,但往往卻被壓低。陶然指出,政府與村集體談判,村集體負責說服農民接受政府開出的條件,因此地方政府希望從中斡旋的村幹部愈聽話愈好,這促使政府積極介入村民委員會的選舉。陶然認為,在都市化及工業化的侵略下,導致草根性民主的受創。(綜合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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