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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興泰董事長誣告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

中央商情網/ 2012.02.07 00:00
日  期:2012年02月07日公司名稱:興泰(1235)主  旨:本公司董事長誣告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發言人:葉文隆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吳金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6號2.事實發生日:101/02/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94年間本公司業務員等4人未依規定離職,所用公務車輛未繳交殘值款即佔為己有,經公司董事會議決定為保護投資人資產,向地檢署提出侵占之訴。詎料,因此被彰化地方法院檢查署向負責人提起誣告罪之訴,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0個月,減為有期徒刑5個月。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三、檢察官得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當事人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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