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會離婚」一句話信以為真反被告通姦 日本最高法院判決出爐

一名男子相信外遇對象「我會和太太離婚」的承諾而發展關係,沒想到事後反遭配偶提告求償。日本最高法院針對這類「離婚慰謝料」請求做出重要判決,為不倫糾紛的法律界線劃下新標準。
根據日本法律實務,當配偶一方與第三者發生不貞行為時,受害配偶原則上可向外遇對象請求精神賠償。但平成31年(2019年)2月19日, 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做出劃時代判決,明確區分「不貞行為慰謝料」與「離婚慰謝料」的差異。
判決指出,即使不倫導致夫妻關係破裂並離婚,外遇對象也不必然要為「離婚本身」負起賠償責任。最高法院強調,離婚是否成立本質上應由夫妻雙方決定,屬於夫婦間的私事。
法院認定,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第三者才需對離婚負責——也就是當外遇對象「意圖使夫妻離婚,並對婚姻關係進行不當干涉,導致夫妻不得不離婚」時,才構成侵權行為。單純的不倫關係本身,並不足以成立離婚慰謝料的請求基礎。
這起案件的背景相當典型。丈夫於2010年發現妻子外遇,但當時並未立即採取法律行動。直到2015年正式離婚後,他才向外遇對象提告,要求約500萬日圓的賠償。由於不貞行為的請求時效為3年,此時「不貞慰謝料」已經超過時效,因此原告改以「離婚慰謝料」為由提告。
一審與二審法院原本認定外遇導致離婚,判決外遇對象應賠償200萬日圓。但最高法院推翻原判,5位法官一致認為,本案不符合「特殊情況」的要件,因此駁回慰謝料請求。
法律實務界指出,這項判決並非否定所有對外遇對象的求償權。關鍵在於「時效起算點」的不同:不貞行為本身的慰謝料請求權,從「知悉不倫事實及對象身分時」起算3年;而離婚慰謝料則從「離婚成立時」起算。最高法院的判決等於堵住了受害配偶利用「離婚慰謝料」迴避時效限制的漏洞。
多家日本法律事務所提醒,若要向外遇對象求償,應在發現不倫後3年內儘速提告,而非等到離婚成立後才行動。至於「婚姻關係已經破裂」的抗辯,在實務上也很難成立——除非能證明在不倫發生前,夫妻已經分居、停止共同生活、進行離婚協商等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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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一方聲稱「夫妻感情不睦」或「打算離婚」,法院仍會綜合判斷當時是否仍有同居、共餐、參加家庭活動、支付生活費等事實。只要婚姻關係的外觀尚存,就很難主張「已經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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