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稅法明定,除了第三類薪資所得外,所謂非薪資所得,是指第一類:營利所得,包括企業主及股東獲配的股利、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盈餘。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是指律師、會計師、執行業務者的業務及演技收入。第四類:利息所得。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是指財產出租的租金所得,或專利、特許權利金。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第九類:退職所得。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所得。
現行稅法明定,除了第三類薪資所得外,所謂非薪資所得,是指第一類:營利所得,包括企業主及股東獲配的股利、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盈餘。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是指律師、會計師、執行業務者的業務及演技收入。第四類:利息所得。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是指財產出租的租金所得,或專利、特許權利金。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第九類:退職所得。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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