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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智財法院判決駁回古河電氣對超眾訴訟案之上訴

中央商情網/ 2012.01.20 00:00
日  期:2012年01月20日公司名稱:超眾(6230)主  旨:智慧財產法院就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對本公司所提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之民事訴訟,以100年度民專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駁回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之上訴。發言人:吳惠然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超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2)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3)相關文書案號:100年民專上字第18號。2.事實發生日:101/01/2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於民國99年1月25日起訴,主張本公司所生產銷售之Ultra-Thin(1.0mm)2009產品侵害其公司之中華民國發明專利第121526號「散熱管及其加工方法」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2、3、4、16及17項,要求本公司必須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新台幣壹佰萬元整,經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以99年度民專訴字第27號判決駁回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之訴,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因此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 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對中華民國發明第121526號專利提出更正,主張本公司所銷售之Ultra-Thin(1.0mm)2009產品侵害其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2、3、4、14及15項,本公司委請律師採取必要之法律程序,並於訴訟過程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對其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2、3、4、14及15項提出無效性抗辯,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認為,本公司之散熱管並未侵害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之中華民國發明第121526號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2、4及15項,且該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3及14項因具有無效性之事由,故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不得對本公司主張該更正後專利權申請專利範圍第1、3及14項之權利,故而判決駁回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所提起之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件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對本公司所提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之訴訟,第二審判決結果為本公司勝訴,故本件訴訟對本公司之財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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