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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棟房屋如互相交換,仍需繳納契稅

中央社/ 2012.01.16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116 16:59:07)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必需課徵交換契稅,課徵的稅率為契價的2%。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價格上有高低差價時,等價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2%核課,差價部分則應以買賣或贈與契稅稅率6%課徵。例如:某甲與某乙各有房屋乙棟,評定標準價格分別為130萬元及160萬元,兩棟房屋互相交換,甲並給付乙差額30萬元,雙方辦理契稅申報,則甲應課徵契稅為4萬4,000元(130萬 × 2% +30萬 × 6%);乙應課徵契稅為26,000元(130萬 × 2%)。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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