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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如有轉賣、移用,經查獲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中央社/ 2012.01.16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116 17:07:15)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稅義務人將所有車輛之車牌,移掛於已辦理報停之車輛使用,行駛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移用與被移用牌照雙方車輛均應處罰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分局指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為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所明定。此規定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又現行使用牌照依同法第3條第2款項規定,係由監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是以,交通工具號牌經查獲有轉賣、移用者,即應依同法第31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且移用與被移用牌照雙方車輛應處罰金額之計算,係以查獲時各該交通工具應納稅額分別計罰。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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