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斥NCC放任頻寬不保證

中央商情網/
14 年前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012年1月12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台灣寬頻平均下載速度世界倒數第4,上網費卻居全球第2貴,這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嚴重失職,放任業者可在合約中違法標寫不保證頻寬導致。

消基會今天召開「台灣寬頻網路速度遠落後國際水準」記者會。

會中,身兼台大電機工程系教授的消基會副秘書長林宗男指出,令消基會感到十分不合理的是,台灣的寬頻平均下載速度為世界倒數第4名,但費用卻是世界排名第2貴,費用約為已開發國家的2倍;換言之,台灣消費者一直在付高價費用買龜速網路服務。

他舉例,台大測速網(http://speed.ntu.edu.tw)資料顯示,台灣寬頻實測平均下載速度為13 Mbps,上傳為2.7 Mbps。

對照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對34個國家(總共包含686家電信營運商)所作調查資料,寬頻服務平均下載速率為37.5 Mbps,其中日本為80 Mbps,韓國為55.6 Mbps,最快的為瑞典86 Mbps;一比就知,台灣消費者抱怨寬頻龜速有憑有據。

他再提供國外頂級速度(fastest speed)部份,瑞典為1 Gbps(1024 Mbps),日本為205 Mbps,韓國為102 Mbps(日前並推出1 Gbps);中華電信雖然號稱最高可提供100 Mbps,近期推動所謂1Gbps等級的試點服務,又因供裝距離限制,最頂級速率應僅50 Mbps。

蘇錦霞並說,這些問題長期存在,與業者在合約中出現「本產品不保證頻寬」字樣有關,且一直被主管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容許,使得電信業者總可大言不慚地說,「網際網路的特性是『best effort』,無法保證頻寬」。

她強調,消基會也質疑,這些國家國土比台灣大,頻寬可以做得到比台灣快,何以台灣電信業者卻可以誇大不實,還在合約明文標寫無法保證,已違反消保法的公平原則,NCC應負責執法,要求業者改善。

她還說,否則消費者只能另依業者違反公平交易法中的廣告不實問題主張無效,但也將因此失去電信服務,因此領域為壟斷事業,十分不公平。

林宗男更具體指出,技術不是問題,NCC應該站在保障消費者權益,執行主管機關應為的行政權,不該向財團利益靠攏。蘇錦霞也說,NCC似乎立場與業者一致,而非與消費者站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