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分配期前公告):
一、收益分配評價日:中華民國100 年12 月30 日。
二、收益分配基準日: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3 日。
三、收益分配除息日: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6 日。
四、收益分配發放日:中華民國101 年2 月3 日。
五、其他應公告事項:本基金配息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配息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受益人於收益分配基準日持有本基金分配型之受益權單位者,可參與本基金配息。
六、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