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98年6月11日晚間10點多,盧某駕車行經北市中山北路五段、銘傳大學校門前路段時,陳婦違規未走斑馬線,直接穿越馬路,盧某當時以時速70至80公里行駛在快車道,意外將陳婦撞死,由於陳婦的中國籍父親已來台依親,在台舉目無親,女婿工作不固定,遂向盧某求償124萬元。
由於盧某駕照已被吊銷,仍無照上路,且肇事路段速限50公里,盧超速20多公里,雖然陳婦違規穿越馬路也有錯,但北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判定盧某應負6成責任,陳婦佔4成責任,士林地院採信鑑定報告,減量判賠31萬元。
緩刑2年 另200萬和解
盧某過失致死罪則獲得輕判4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但須依和解書付給陳婦丈夫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