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基勝:公告本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暨其後續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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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01/052.公司名稱:基勝(開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0年8月15日臺證上二字第1000027359號函辦理。6.因應措施:本公司申請上市時,本公司所出具之承諾事項內容及承諾事項內容執行情形如下:(一)除依「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揭露相關事項外,尚應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下列事項:1、最近三年度及申請(100)年度第一季業績變化合理性之評估。執行情形:本公司已將相關資訊揭露於100年11月29日刊印之公開說明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上市前公開承銷暨初次上市用)第68頁至第77頁。2、銷貨集中於位於北美地區之三大客戶之原因、所面臨風險及因應措施。執行情形:本公司已將相關資訊揭露於100年11月29日刊印之公開說明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上市前公開承銷暨初次上市用)第78頁至第82頁。(二)因本公司前十大股東中,部分為公司董事長家族成員,且持股接近於10%,為落實強制集保精神,請上述股東非屬審查準則第28-9條規範股票應提交集中保管者,依承諾將持股半數提交集中保管,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得領回二分之一;其餘股票部分,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一年後始得全數領回。執行情形:本公司已依規定完成提交集中保管。(三)因本公司屬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市,本公司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乙節增列經我國地方法院或駐外機構公證之外國發行人及其董事及總經理之無虛偽隱匿聲明書。執行情形:本公司已將相關資訊揭露於100年11月29日刊印之公開說明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上市前公開承銷暨初次上市用)第106頁至第113頁。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