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責作弊 女學生訴請國賠被駁回

中時電子報/葉德正/新北市報導
14 年前
新北市某國中音樂班女學生,九十七年被同學舉發疑竄改考試成績遭老師約談,事後郭生認為老師未察明事實就說她作弊,造成名譽受損,向法院請求國賠。板院審理後認為,女學生無法舉證老師有何不法,最後駁回女學生之訴。全案可上訴。

女學生指控,她在九十七年參加音樂班術科聯合考試,事後術科老師要他們交換批改他人考卷,因改考卷的同學未幫她加總成績,加上老師催促交卷,她便自行計算成績後,將考卷繳回。

有同學向導師告發女學生自行批改考卷,恐有變造成績之虞,女學生遂遭導師約談。女學生說,當初同學批改成績加總應為六十六分,但她自行加總成績卻是六十四.五分,如果要竄改成績,豈會將成績算低?

女學生說,同學改錯成績,她只是加總,卻把帳算在她頭上,讓她在學校遭受同學異樣眼光。但導師表示,考卷請出題老師重新複核後,確認成績應為五十九.五分,她只是請女學生前來說明,並沒有說她作弊。

法院審理後認為,校方一開始就規定考卷要由同學互相批改,該名女學生自行計算成績在先,已破壞規則,老師因其他同學懷疑,本著職責就有調查義務,加上女學生無法舉證老師有何不法,認為與國家賠償法有所不符,最後駁回女學生之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