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撞警車高速逃逸判6月嫌太重 上訴二審遭駁回

匯流新聞網/張孝義
11 小時前

通緝犯撞警車高速逃逸判6月嫌太重 上訴二審遭駁回 8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因毒品案遭通緝的王姓通緝犯,113年間駕駛租賃車在基隆街頭遇警攔檢,王某不僅猛踩油門衝撞警車,致警車擦撞路邊計程車受損,還沿路飆速蛇行、闖紅燈,基隆地院一審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王某卻嫌判太重上訴二審;高院今(24)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檢方起訴,王姓通緝犯於113年9月2日凌晨3時55分許,駕駛租賃小客車行經基隆市仁愛區孝四路13號前,為基隆市警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員警發覺,員警將巡邏車停放在其車旁上前盤查。

王某為躲避追緝,猛踩油門向前,撞擊巡邏車,並因作用力使巡邏車接連撞及路邊停放之營業用小客車車身損壞,造成警用巡邏車前保險桿及兩側車身多處損壞。其後被告為逃避警方逮捕,繼續駕車併排、蛇行、闖紅燈並高速行駛,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

基隆地院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王某上訴二審主張原審量刑過重,犯後懊悔並希望爭取與被害人和解的機會。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第一審已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示意停車受檢時駕車逃逸,欠缺對公權力之尊重,並衝撞巡邏警車、在道路上危險駕駛,造成警車毀損,所為應予非難。

再考量被告偵查中否認衝撞警車,之後於第一審準備程序起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就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予以斟酌,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已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詳加說明,原審已就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情狀詳予審酌,量刑並未逾越法律界限,亦無裁量濫用之情形。

合議庭經綜合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關係修復及社會復歸等量刑目的,經 總體評估後,認第一審所量處之有期徒刑6月,為刑法第135條第3項所定「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最低度刑,與本院所認責任刑範圍之評價尚非全然一致。

但是,本案僅被告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本文規定,本院不得諭知較重於第一審判決之刑。被告未具體指出原審有何誤認、遺漏或錯誤評價重要量刑事實,且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並未產生其他足以影響科刑之事由,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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