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強化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監督及裁處執法工作,確保開發單位確實執行環評承諾和環評審查結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計劃修正「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納入「不法利得」條文,以達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目標。
環保署自從在行政罰法訂出「不當利得」條款後,近年來已對台塑仁武廠、岡山本洲工業區、桃園觀音工業區及中油高雄煉油廠,先後處以新台幣數千萬元至上億元的不當利得罰鍰。
據環保署研擬的「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草案,未來援引環評法不當利得裁罰主要內容有,審查結論的執行情形、開發行為的內容有無違背、環評影響減輕對策、環境管理計畫執行是否依環評結論或開發單位自訂的環評承諾進行、環評承諾值與實測值的比對、總量管理的檢討等。
而「不當利得」的計算時長方式,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說明,主管機關監督查核開發單位違法日起,往前回溯計算至主管機關認定其自始違法日止,利得計算包括設置應支出而未支出設施成本、操作成本、可計量環境損害成本、其他應執行而未執行的事項等可計算的經濟利益,再加上各項不當利得利息等。
環保署表示,一旦將不當利得條文列入環評法令,估計包括位於202兵工廠的國家生技園區、六輕4.7期擴建案等已通過環評的開發案件,未來若違反環評承諾和結論要求,皆可能被處以「不當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