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等,應該在每年1月底前將免扣繳憑單或扣繳憑單等各類憑單申報稽徵機關,並在2月10日前,將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不過業者反映,如果農曆春節假期在1月,恐怕因為工作日減少,影響申報免扣繳憑單資料的正確性。
由於稅捐稽徵機關需要免扣繳憑單資料,來辦理稅額試算服務和所得資料查詢服務,為了不影響資料正確性,立法院因此修法,增訂每年1月各類憑單資料申報或彙報期間遇到連續3日以上的國定假日,延長申報或彙報期間到2月5日,憑單填發期間配合延長到2月15日止。
此外,立法院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將法條中有關公司負責人「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之規定」,讓公司負責人如果以詐術或不正當方式逃漏稅,不再只限定於有期徒刑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