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京華時報,人社部昨天表示,針對企業內部勞資溝通機制普遍缺失、勞動者利益訴求管道不暢通、企業勞資爭議協調委員會功能弱化等日益嚴重問題,故制定相關規定,以提升企業自主解決爭議的能力。
規定明確表示,勞動者可要求所在企業工會參與或協助與企業進行協商;而中大型企業應依法建立調解委員會,並配置專門員工。
在協商細節部分,「規定」要求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天內受理;而對於協調一方如在5日內無做出回應,視同不願協商。調解委員會調解勞資爭議,應自受理申請當日起15日內結束,可在當事人雙方同意延期下延長。
「規定」強調,協商達成一致,應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此外,據規定指出,未依法成立調解委員會或勞資爭議、群體性事件頻發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應由縣級以上人社部門予以通報,違法者將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