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1款1.傳播媒體名稱:商業周刊2.報導日期:100/11/173.報導內容:10/24美國聯邦法院作出裁決,J-M Eagle公司與台塑美國公司涉嫌詐欺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針對11/16商業週刊報導有關「10/24美國聯邦法院作出裁決,J-M Eagle公司(以下簡稱J-M)與台塑美國公司涉嫌詐欺」乙案,本公司謹澄清說明如下:一、J-M雖在1984/2/27至2005/11/01期間是台塑美國公司的子公司,但J-M是一個獨立經營的公司。台塑美國公司沒有參與J-M的經營,對本案指控J-M內容,無法置評。在母子公司關係期間,台塑美國公司曾提供J-M部分非管理的事務性服務,如員工福利及總務等,這種外包事務性服務以分擔成本的做法在美國業界相當普遍,但J-M從未提供台塑美國公司其產品瑕疵報告,商業周刊報導原告指控內容並非屬實。二、台塑美國公司對J-M產品品質檢驗及客訴情形等也沒有參與,完全不瞭解,也沒有知情不報等詐欺政府的情事。台塑美國公司被控詐欺政府等情事,均已由聯邦地方法院在今年10月24日撤銷。唯一仍在訴訟中有4州(加州、麻州、田納西州及內華達州)州法把”得到利益”也歸屬在詐欺政府的情事內,故法官認為台塑美國公司是否有因J-M被指控詐欺而得到利益,需由原告及被告在探討真相後才能定論,目前台塑美國公司正繼續努力自這4州訴訟案中撤銷。三、目前本公司持有台塑美國公司股份22.59%,且本公司及台塑美國公司並未持有J-M股份,由於本案正在加州聯邦法庭進行審理,訂2012/7/10開庭,依法不能多作評論。台塑美國公司將盡全力証明其無辜涉案,以期早日從本案中撤銷,以還清白。故本案是否會對台塑美國公司及本公司財務業務造成重大影響,尚無法評估。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