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酒品品質安全及杜絕以劣質之酒精類產品製酒,影響消費者健康,新修正之菸酒管理法業增訂產製或進口供製酒之未變性酒精,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為限,並增訂行政刑罰規定。依經濟部公布制定之CNS15351食用酒精國家標準規定,食用酒精,係指以糧穀、薯類、甜菜、糖蜜、蜂蜜或水果等為原料,經酒精發酵、蒸餾製成含酒精度在95%(v/v)以上之未變性酒精,其中甲醇之含量應在150mg/L以下、總醛(以乙醛計)應在30mg/L以下、總酸度(以醋酸計)應在20mg/L以下,詳情請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CNS)網路服務系統」(網址為http://www.cnsonline.com.tw/)查詢。籲請相關酒類業者配合儘早因應,俾提供國人更安心之產品。
※菸害防制法第13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未滿18歲請勿買賣菸酒。大成報關心您 !
「任何人」包括販賣菸品場所、家人、親友、同儕,而「供應」不僅指販賣,許多吸菸者習慣遞菸給同好或青少年同儕之間互相遞菸,任何人只要提供菸品給未滿十八歲青少年均屬違法,可處1萬元至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