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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競業條款不得超過2年

中央商情網/ 2015.11.27 00:0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015年11月27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明訂離職員工競業禁止條款。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且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有合理補償。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能不利變更;若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並需考量勞工家庭的生活利益。

為防範企業間挖角競爭,企業常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離職後不得前往其他企業任職;高科技業尤其盛行。勞動部過去考量鉅額違約金規定員工不得跳槽是影響就業權,參考多年法院判決,增訂「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讓業界及法院有遵循原則。

三讀條文將競業條款相關規範明訂在勞動基準法中,規定雇主須與勞工以書面方式約定競業禁止,禁止年不得超過2年,還須符合4點規範,否則該競業條款無效。

4點規範包括雇主要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職能接觸營業祕密法中定義的營業祕密。競業禁止條例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就業對象不得超過合理範圍,且對於勞工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有合理補償。

三讀條文也明訂,所謂「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在工作期間受領的給付。離職前發給的紅利、年終獎金、工資都不得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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