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案件源於,王令麟的委任律師指出,台數科擬購買凱雷集團東森電視股權,由於這筆交易並未在6個月內完成,凱雷如仍欲出售東森電視股份,依約必須重新向王令麟詢價,王有優先出價權,且已以高於台數科的價格出價,購買凱雷集團在東森電視的全部股份。
因此,王令麟為保全權利不致因凱雷違約,而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因此向北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
北院審酌相關事證,認為本案難認定有為了要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是避免急迫危險的情事,而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比較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利益保護之重要性、本案勝訴的可能,以及有無不可回復損害等狀況,綜合衡量判斷,難謂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駁回王令麟的聲請。